2019年1月8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《法制日报》刊登一则公告: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,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,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: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,因陈凯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“书面赔礼道歉”的义务,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。根据判决书内容,被告陈凯歌曾在《我的青春回忆录》自传体著作中写到K(原告前妻)的丈夫时,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,杜撰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、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,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,具有诽谤、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、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。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:一、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被告陈凯歌在《法制日报》、《北京晚报》、《作家文摘》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。
判决同时显示,“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,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,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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