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
(2)、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
(3)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4)、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。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
(5)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
(6)、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%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。
(7)、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,加盖财务章;
(8)、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%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两套(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%以上)。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,但请列出发票清单{包括发票号、金额、发票清单金额总计(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),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%以上,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},加盖财务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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